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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的设立

2018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2)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例题:

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A:15

B:30

C:45

D:60

答案:B

解题思路: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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