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与生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第四条规定今后如果该地征收,我当时就不同意,不执行违约吗

司法 时间:2026-04-02 20:36:04 阅读:2107
律师你好!我在2012年与生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第四条规定今后如果该地征收,要我交生产队百分之三十的青苗补偿费,我当时就不同意,但生产队说不同意就不能签合同。没办法只好签了字。后来发现这一条款不仅违心还违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人所有。合同是生产队事先就打印了的,这一条规定是强加给我的,现在遇到征收,我能不执行这一条款吗?不执行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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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痴的硬币

敏感的牛排

2026-04-02 20:36:04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被征收人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被征收人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俊逸的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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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20:36:04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被征收人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被征收人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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