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合同中涉及已规定了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但是我与一民办高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二)双方同意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
(1)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或者是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或者是乙方未如期履行教师聘约,未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违约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7000.00元。
以上违约金的规定是否合法?
现在该高校以学院受今年招生情况的影响,造成部分系部“教师富余,课时量不足”的现象,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向该高校追讨违约金?是否应该向该高校要求支付我违约金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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