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与工伤事故只能赔一吗
各位律师,您们好!
非常抱歉,打挠你们.我有一事咨询。
去年五月我在下班等公司班车途中被撞伤,后经冶疗鉴定无残。已与肇事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公司也认定我是属工伤(已交纳工伤保险),但由于肇事一方已承担了相关责任,所以社保局表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我想问一下,交通肇事与工伤事故只能赔一吗?到底企业或社保是否也该承担一定责任,支付一定赔偿,如有是哪方面?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依?
最佳回答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理由:1、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2、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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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7:41:06美满的蜗牛
回复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理由:1、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2、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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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7:41:06长情的机器猫
回复只能获得一定赔偿,如果肇事方的赔偿不足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应当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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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7:41:06过时的小白菜
回复只能赔偿一次,工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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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7:41:06贪玩的曲奇
回复应该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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