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票据类的案件
某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业务单位的债权转让从/**化工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皖北煤电集团,付款银行为淮北分行,收款人杨子工业公司。该汇票经过连续背书,最后由旭日化工公司背书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收到承兑汇票后于2008年8月23日委托当地农行到准北分行托收,2008年9月1日某公司收到农行反馈的信息,该承兑汇票已被淮北相山区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因此准北分行拒付,某公司随即告诉旭日化工公司,要求其偿付被拒付的款项。但旭日化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拖,某公司只好以旭日货工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相关情况: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
2、某公司提供给法院的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出票人皖北煤电集团---收款人杨子工业公司---亚通电缆公司----科胜公司---丰乐化工--旭日化工---某公司
3、申请人博野恒拓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持亚通电缆公司出具的证明(我公司于2008年3月份收到皖北煤电集团承兑汇票一张,。。。。。我公司于4月22日付给博野恒拓公司。
4、法院2008年9月1日作出除权判决。
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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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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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9:14:19淡定的时光
回复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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