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按个人得款金额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
2005年至2007年间,身为莆田某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被告收受药商回扣26万元归科室所有人平分,个人分得2.5万,现检察院要对其按26万总额起诉,要判决10年,请问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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