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收回老百姓购买的事业单位的住房吗
2004年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看了街上的广告购买了一套民政局下属单位的房子,当时我们城巿住房的价格在400——700元/每平方。我们以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住房。这里既没有物管、绿化,也没有开通天然气,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由购房者承担。我们的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如今有关单位认为这次交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要我们住户每平方米补200元,要不然就扬言要收回我们的住房重新拍卖。我们并没有在购房之初与其单位及领导人有任何的财物交易,且有房物管理所的评估,如有问题都应是其单位领导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由我们普通老百姓来承担。请问,他们有权收回我们的住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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