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清单和进仓通知

司法 时间:2026-04-02 18:29:29 阅读:5905
合同规定10月30日交货,交货地点按进仓通知,付款方式:款到发货。现在11月17日里才提供发货清单,属于交期延误了,我可否取消合同? 厂里说我司未付款导致发货晚了,但是在11月17日才提供的发货清单,证明他货好了也在11月17日的,若在交期内完成,为什么要到11月17日才给我清单呢? 另外发货也要有个交货地点的,合同规定交货地点按进仓通知,现在我得到进仓通知必须根据厂里的清单上的数据我才可以去定仓的,现在11月17日我才得到,实际等于厂里自己晚了。 厂里货好了,什么证明也没有,就叫我司付款,我司不付就是我司的责任了。这个肯定不能成立的而且发货地点也没有的,他发什么货呢?款到发货应该是款到了,他马上可以发货的,马上可以发货就是马上可以进仓库的(我司定的)。但是现在进仓通知这个必须根据厂里的发货清单去制作并定的,我司应该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厂里自己交期延误,自己提供清单晚了,导致我司不能定仓及付款,对吗?

最佳回答

繁荣的书包

无奈的豆芽

2026-04-02 18:29:29

对于法律,律师是专业的,对于贸易,商家是专家,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们的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就注定了。根据你介绍的情况,相比之下,形势你们不是很有利。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昏睡的烤鸡
    回复
    2026-04-02 18:29:29

    对于法律,律师是专业的,对于贸易,商家是专家,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们的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就注定了。根据你介绍的情况,相比之下,形势你们不是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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