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未到期,公司宣布解散的经济补偿
我们公司的合同是1年一签(有效期都是一年),从04年4月份到现在已经工作近5年了,并且上次签的合同到09年7月份才到期。但是公司现在以“金融危机,公司支撑不下去”为由,要“解散”,还说新劳动法从08年1月份才生效的,所以只给我们1个月的经济补偿,甚至还说,可以帮我们介绍新的工作,就不再给我们经济补偿了,现在的问题是,这样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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