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做出缺席判决
2006年1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金某以可以拿到“开发商业街大屏幕电视广告资源”项目为由,同原告签订了一个开发合作协议书,商定由原告出资20万元人民币用于“前期审批费用”。原告于2006年12月1日,按约定将十万元现金交予被告金某,获一张金某亲笔签收加盖公章的收据。再一次约定如本项目方案上报90个工作日后仍未能得到政府批件,应视为申报失败。被告应及时退还原告方已垫十万元。但至07年06月被告一直不能拿出政府批件,也未能给出任何文件。至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十万元现金,多次联系未果,其时被告法人代表金某已将手机号码变更,多次托人带信也未见回复。现已起诉。被告公司还在经营(有工商查询认定),但是登记地址因虚假无法送达,能否请法院做出缺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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