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样无耻的开发商该怎样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我于2006年底购买了鼎晨房产公司开发的欢乐林栖住宅房一套,合同上表明于2007年12月31号前交房,超过交房日期后按照合同赔付违约金。实际交房日期是2008年7月14日,房产商并未履行合同中赔付违约金的责任。我与房产商交涉,其也拿所谓的补充协议——鼎晨房产与建设单位索赔完成后,对业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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