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各位律师,请再帮助一下我吧,谢谢!
11月27日我曾提问:我弟媳自建卡到小孩出生一直在在四川成都武侯区妇幼保健院完成。但11月24日生下一男婴,右耳患有先天性小耳畸形,且左耳也未通过听力筛查。
现在我还想请教各位律师们,若保健院这种行为构不成医疗事故,那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是否有法律依托呢?什么样的法律依托?且该院的律师已明确回复我们说院方无过失。
谢谢各位律师,真诚祝你们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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