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院子和窑洞的赔偿款该归谁

司法 时间:2026-04-02 16:41:38 阅读:812
我1975年开始就一直住在现在的地方——别人批了新的宅基地,抛弃的窑洞。当时已经塌方的不成样子了,院墙和窑面都倒塌没了,满院蒿草。后来经父亲修缮后,又重新垒了院墙,就一直住在这里。 近来由于城市规划要占这个地方,因为牵扯到赔偿问题,这里的原住户又过来要这窑洞和院子的赔偿款。 请问这院子和窑洞的所有权现在该归谁?赔偿款又该如何划分?适用何种法律?哪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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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的小懒虫

激昂的酸奶

2026-04-02 16:41:38

如果你所说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话,我认为该赔偿款应当归你所有。理由有二:其一,原住户批了新的宅基地,按照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他对原窑洞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二,原住户对宅基地之上的附着物即窑洞和院墙已经抛弃,且历时三十多年,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原住户对该窑洞及其宅基地已经不具有任何权利。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过时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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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16:41:38

    如果你所说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话,我认为该赔偿款应当归你所有。理由有二:其一,原住户批了新的宅基地,按照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他对原窑洞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二,原住户对宅基地之上的附着物即窑洞和院墙已经抛弃,且历时三十多年,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原住户对该窑洞及其宅基地已经不具有任何权利。

  • 顺心的铃铛
    回复
    2026-04-02 16:41:38

    谢谢您的回复,不知证据可为何物?村里人都知道我家就是这里,并且有村里统一挂的门牌号,不知算不算证据? 至于说何时入住,邻居、甚至认识的人都可以作证的。我刚才看到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应该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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