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的交通事故是按2007年的赔偿标准吗

司法 时间:2026-04-04 21:33:40 阅读:490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您一下,我朋友开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离十字路口有30米的时候,有个行人在醉酒的情况下由北向南横穿马路,因为在路南有条3米宽的小巷,那里是他家。由于晚上视线不好,朋友在拖了13米刹车印的情况下,在气车道上,将其撞上,(我们一直在汽车道上行使,就是紧靠双黄线的道上)经积极抢救无效,在医院里死亡,。死者兄妹两个,现有一20岁的儿子,和一78岁的父亲,死者本人有固定工作 请问, 1 行人会不会有责任?二,我们按城镇人均收入补偿他,还是用职工平均收入补偿?三,对他父亲的赡养是用人均收入还是人均消费?四,补偿标准是按2007年的还是听说在2008年6月又出了一个新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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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的路灯

眯眯眼的钥匙

2026-04-04 21:33:40

你好:行人如有违章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不按职工平均工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补偿标准如果是在交警队调解,根据省交警总队通知的日期适用新标准,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一般来说不可能使用前一年公布的标准,最少是今年公布的标准,如果暂时处理不好,拖到明年新标准公布了开庭,就用明年公布的标准。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虚幻的乌龟
    回复
    2026-04-04 21:33:40

    你好:行人如有违章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不按职工平均工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补偿标准如果是在交警队调解,根据省交警总队通知的日期适用新标准,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一般来说不可能使用前一年公布的标准,最少是今年公布的标准,如果暂时处理不好,拖到明年新标准公布了开庭,就用明年公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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