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问题
当前情况:夫妻二人于1990年离婚,有一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经当时法院判决,房屋各一半。1993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办理在男方名下,土地使用面积包含判决给女方的房屋用地面积。女方现起诉发证机关,要求撤消原证,并变更土地使用证使用者至女方名下。
相关背景:男方是城镇户口,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于1998年迁入现住所。女方是本村农民,90年离婚后不久将判决的房屋卖给男方,自己搬出该住所,但买卖没有协议,有村委会的人知情。所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给了男方。
请问:男方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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