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的一些疑问
律师你好,我于2008年1月在太仓一外企工作,劳动合同上写的职务是前台兼办公室助理(我们公司就10来个人),今年9月又让我兼做销售助理(主要是计算报价、整理订单之类的)。现在三个工作同时兼做了2个多月了,提了几次加工资口头上答应了但都没给我加。现在好像又考虑让我只做其中一项工作了。那我更不可能加工资了。请问我如果只做其中一项的话按照劳动法能要求加我那2个多月的工资嘛?如让我做销售助理的话,我能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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