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出租人违反合同不处理,请问各位这个判决合理吗

司法 时间:2026-04-04 17:11:48 阅读:1581
我在外地(相距400公里)承包(利用原营业证)一纸厂,约定出租人处理污水,可是出租人违反合同不处理,使我无法合法经营,我不得不弃厂回家。我回家后第三天,有一工人(我弃厂前给我制浆,一共给我干了不足两个月。)在与我无关的地方(出租人的废弃仓库)触电身亡。法院认为仍存在雇佣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杯三十二条之规定,判我支付两万元补偿金。请问各位这个判决合理吗?(死者系单身,只有一姐姐,他常年吃住在厂里。) 上诉后被维持,我该怎么办呢? 让我深感不服的有两条。一是我认为我弃厂回家,即以行动告知了雇员,这时我原来的雇员已无法向我提供劳务,我亦不再向他们支付报酬,已失去了所有雇佣关系得特征,也就不存在雇佣关系了。二是我对死亡事件一点也不知情。我既不是事件的受益人,更不是死亡事件的加害人,本事件与我毫无牵连,故我认为依据“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判我补钱是使用法律不当。我输得糊涂!万望好心的律师指点迷津,在此我代表全家人先向您致谢了!

最佳回答

粗心的冷风

懵懂的水壶

2026-04-04 17:11:48

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因为你虽然弃厂回家,但你仍为该厂厂长,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变化,属于雇佣关系。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忐忑的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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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7:11:48

    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因为你虽然弃厂回家,但你仍为该厂厂长,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变化,属于雇佣关系。

  • 酷炫的芒果
    回复
    2026-04-04 17:11:48

    关键看他的死亡是否与雇佣活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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