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了 2007年5月,我有病休息(有医院开具的病休假条),单位不予认可。为此,2007年5月31日我向单位申请辞职。2007年6月11日,单位以“因为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于2007年6月6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在2008年1月31日找到单位,单位才将其于2007年6月10日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240天后才交给我。致使我不能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有人讲,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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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理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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