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赔偿

司法 时间:2026-04-04 20:28:10 阅读:8897
各位律师好! 我2006年6月开始到现在的公司工作一直到现在。今年年初,公司跟我们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今年十月,公司要求跟我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我们不同意,公司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只给我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请问这个补偿合理合法吗?如不合理,请告知合理的赔偿方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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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的小熊猫

友好的手机

2026-04-04 20:28:10

这个补偿是违法的。首先你们签定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们不同意变更(即重新签),没有法定情形公司不得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即便是你们同意解除也应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友好的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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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28:10

    这个补偿是违法的。首先你们签定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们不同意变更(即重新签),没有法定情形公司不得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即便是你们同意解除也应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 感动的奇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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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28:10

    公司没有特殊情况下没有权利这样。

  • 懦弱的水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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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28:10

    公司有这个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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