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未签,退房的损失

司法 时间:2026-04-02 18:30:54 阅读:7908
本人于2008年7月12日与福州正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正祥一品新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7月18日办理了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合同房款总额为726351元,当时首付款296351元(其中包括定金50000元,开发商赠送的购房款120000元),其余430000元申请贷款。 现贷款已批,但贷款合同未去签。 考虑到目前房价跌得很厉害,所以想退房。 想咨询的事情就是: 1、如果我跟开发商说要退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的首付款全部损失?还是只要损失定金? 2、合同上没有写明像这种情况退房的条款; 3、因为是购买第二套房,本来我首付款应该是40%,而开发商为了销售便利,赠送了12万的购房款(其实房款总额是606351元,首付款应为24万多,当时我说无法支付那么多的首付款,所以开发商就调高单价,再以赠送房款的方式降低了我的首付,只要17万多,相当于30%),像这种情况有没违规嫌疑,可不可以作为退房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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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漫的帽子

欢呼的黑米

2026-04-02 18:30:54

为啥子都没人帮我回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