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一事

司法 时间:2026-04-04 18:25:30 阅读:7968
吴琼(女)两年前在网上认识吴浩(男),以后女方不愿继续跟男方谈下去,提出分手,但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于是在2008年10月25日到南昌后,打电话约去女方到宾馆房间,用手掐住女方的脖子,强迫女方写了两万元欠条,并拿去女方身份证复印后,拿走了女方身份证,并要女方在欠条上按了手印,现在男方拿着欠条到女方家里要钱,并要上告法院,请问此事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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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的火

尊敬的豌豆

2026-04-04 18:25:30

关键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胁迫书写欠条的事实,很难胜诉。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善良的铃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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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8:25:30

    关键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胁迫书写欠条的事实,很难胜诉。

  • 耍酷的诺言
    回复
    2026-04-04 18:25:30

    这是敲诈勒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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