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我有责任吗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去年9月,我与公司老总一起出差到广西南宁,老总让我把我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带上,我当时很犹豫,但老总说去那边用得到,我不得已只好带上了电脑,在南宁,住房是公司租的,因外出办事带电脑不方便,老总让我把电脑放在他个人的行李箱内,结果租住房被盗,电脑也丢了,回到成都后,公司出钱给买了个笔记本电脑给我,当时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现在我要离职,公司老总确提出让我归还电脑,对于我的电脑只给出1500元的赔偿,我丢失的电脑购买价格为7660元,有收据为证,使用了一年半,我不同意这样的解决方案,公司现在还未给我结算离职那个月的工资,这样的情况我该怎样来解决?对于电脑的丢失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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