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子女,我应该怎么做
我的父亲立遗嘱,将房子给他的第二任妻子,前妻的子女并未知情,但房子的购房费用是前妻(她早已去世)子女所付,这所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新建后还未满5年,在他娶第二任妻子之前购买,而房产证上只有父亲的名字,子女只在房屋登记簿中为共同申请人,且前妻子女一直对他有所照顾,在他生病时支付他的医药费。请问他的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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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的遗嘱只能说部份有效,因为按你所说,这个房子是你父亲再婚前,由你父亲、你母亲和你们所出钱购买,那么这个房子应该说是你父亲、你母亲和你们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首先必须先进行分割,然后你父亲才可以把他自己的份额通过遗嘱的形式,待他去世后再给你的第二任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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