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轮胎被盗

司法 时间:2026-04-04 21:13:48 阅读:8908
您好: 本人于07年12月丢失车辆左侧轮胎两个,价值两千多,报案后警方两日内破案,并配合警方做了复印购置轮胎发票、笔录等工作。但是直到08年9月份,咨询警方,了解到盗窃人已经被判刑,但是从检察院,法院都没有通知我案件的进展情况,于10月到朝阳法院查案,并找到了此案件的审判法官,据她的原话说:“此案金额不多,抓捕到的盗窃人员已经基本挥霍赃款,身上没钱,无法赔偿,两千多也不多,有的几十万都赔不了。”然后又告诉我,判决书上是追缴赃款,让我再问执行科,并告诉我估计赔偿不了。 事情基本这个情况,我想咨询的是,在事情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案件的情况,毕竟我是受害者?如果我不询问,这件事就与我无关了吗?赔偿也没有了吗? 法官的话,我觉得也没有道理?难免让我怀疑是否有人在赔款上做了手脚? 希望能回到我想咨询的这些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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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21:13:48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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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1:13:48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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