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疑问
本年7月29日进公司工作,签定合同期为2008.07.29至2009.07.24.其中2008.07.29-2008.10.29为试用期.我的疑问1.此合同是否为一年的合同(为什么合同的终止日不是2009.07.29?) 2.如果此合同期为一年,那么合同中约定的3个月的试用期是否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是否可以理解为第3个月劳动人员已为公司的正式员工.3.目前公司准备搬迁,所有人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定劳动合同,那么是否已超过3个月试用期的员工不能得到因搬迁带来的解约赔偿呢?(因公司有意向延长试用期)
最佳回答
你公司的做法显然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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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8:20:29柔弱的奇异果
回复你公司的做法显然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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