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延期行为是不是合法的,他们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去年11月我在建安房地产买了一套房子,是贷款买的。当时签合同说2008.5.1交钥匙,一直到2008.10.21他们才通知我去拿钥匙;拿钥匙的时候我问他们托了这么久,按合同说的每天不是有万分之3的违约金么? 他们说合同是为了我办贷款而弄的,不给违约金。
合同上有很多可以正常延期的因素,像自然因素
遭遇不可抗力等,这些都可以理解;但是最后有一条是经其他建筑部门认可的不可预见因素也是延期的理由。这一点我不明白,想咨询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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