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违约
本人于2007年9月10日购买了一套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当时开发商还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交了2万元订金,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注明2008年6月1日交房,如甲方逾期交房在30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就逾期30日以上部分向乙方支付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并在房屋建设中被通知,先后交清了房屋总价款的95%,剩余的5%于甲方办理房产证时交清。可直到2008年10月15日才接到交房通知,并告知必须交清尾款及房屋维修基金,并与物业签订合同后才能交房。本人就合同违约一事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以因2008年初冰灾影响为由,不予赔偿,并告知如有问题可以找房管局及法院仲裁,开发商不予协商解决。本人想咨询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因自然灾害,开发商可逾期交房的规定,本人如果除了法院仲裁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处理此事?请资深律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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