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的房产证对我的房屋有效力吗
1952年,我祖父(已故)用十担稻谷购得同族堂兄弟(已故)一块旧宅地。我家并于1952年建成现有房屋。由于历史与世俗的原因没有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老房子我没去办房产证)
自1952年起我家已几代人连续在此房居住至今。1978年12月我与兄弟分家时,此处住宅分给本人。有当时村大队调解员见证并制调解书。2008年10月14日西埔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此房屋属于本人所有。
今年,政府旧城改造要对我的房屋进行理陪时,对方的后代拿出那张1951发的土地房产证,要求对我这间房屋宅居地的权利(要地皮的赔偿款).
请问:对方的旧房产证对我这屋子还有效力吗?我要把宅居地的钱分给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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