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我能要加属于我个人的哪些权益
本人于04年5月20日至07年3月8日在巴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作,中专学历,至今单位给我未交过任何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我是男性今年24周岁),现单位以我在04年5月至05年9月未通过考核为由,现在协商仍不给我交这期间的五金,并且不承认我在通过考核后扣除过个人所交的住房公积金,这方面我不清楚是否已经扣除过个人所应承担的费用。最后缴费的基数一率按744元。
1。社会保险管理局能否全数补交上这期间所有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五金?2。如果上述要求能够做到,那么实施的具体途径和程序应该是怎样的?3。缴费的基数怎样才合理?一率按744元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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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为你补缴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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