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成立香港B公司时只开了一个办公会,是否合法
关于成立分公司
A公司与美国代理进行合作,由公司制作产品发往美国后,由代理换铭牌出售。由于利润可观,A公司就在香港花1万元港币注册一家B公司,无人办公,由一部电话。以后与美国代理的合作变为:先由A公司与美国代理谈好合作内容,然后签合同时,美国与香港的B公司签合同,再由香港B公司与A公司签合同,利润留一半在香港公司。当时成立香港B公司时只开了一个办公会,会议上明确由A公司的五名自然人作为香港B公司的股东,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人。B公司由A公司出资注册,收益归A公司。但04年成立至今,香港B公司的财务一直未公开,估计留有利润上千万元人民币,但被董事长告之只有几十万人民币。可能被董事长理财或挪用。
问题1:成立香港B公司是否合法?
问题2:当时会议上只是通报,没形成文件,只有当时参加会议的人的会议记录。如果A公司的股东欲告大股东侵权,这个会议记录是否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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