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和各位律师界资深人士
本人于2008年7月2日来到这个公司,(公司是做手机的,虽然不是很有名但是也是走品牌路线的)面试的时候已谈好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在一个月后签。现在公司由于经营不好,出现亏损(但不伤元气)。需要进行裁员(公司没有真实提到裁员,只是”各位需要离开“的意思)。而我现在尚处在使用期最后一天,请问:我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吗?按照劳动法规定可以得到一个月的赔偿,我可以获得吗? 另:明天如果我继续来上班(8月2号试用期满),是不是公司就必须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说陪我600块,但是我不甘心,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感觉自己的尊严被侵犯,国家的法律被践踏。各位: 遇到这种事情该如何解决,请给我一些建议? 在此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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