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补偿两年的克扣加班费合法么
问题一:08年4月21日前,公司未将房补列入计算加班费的标准工资,日前由于被告发,才将房补记入标准工资。
但对于以前的克扣的加班费,公司称依据相关法律仅追溯两年的补偿,即仅补偿06年4月21日至08年4月20日间的克扣加班费;
同时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2004年12月31日,法律中提到克扣应全额补偿,并加付25%的。
公司仅补偿两年的克扣加班费合法么?
问题二:此外公司要求员工签这样的意向书:同意只补偿两年的克扣加班费,社会保险部分由员工选择补交与否(以前仅按底薪而非标准工资支付保险),但必须放弃此事诉讼权。
请问,这样的意向书合法么?
不合法的话,我们该如何应对?
以上,烦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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