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补偿两年的克扣加班费合法么

司法 时间:2026-04-07 01:54:40 阅读:6577
问题一:08年4月21日前,公司未将房补列入计算加班费的标准工资,日前由于被告发,才将房补记入标准工资。 但对于以前的克扣的加班费,公司称依据相关法律仅追溯两年的补偿,即仅补偿06年4月21日至08年4月20日间的克扣加班费; 同时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2004年12月31日,法律中提到克扣应全额补偿,并加付25%的。 公司仅补偿两年的克扣加班费合法么? 问题二:此外公司要求员工签这样的意向书:同意只补偿两年的克扣加班费,社会保险部分由员工选择补交与否(以前仅按底薪而非标准工资支付保险),但必须放弃此事诉讼权。 请问,这样的意向书合法么? 不合法的话,我们该如何应对? 以上,烦请回复,谢谢!

最佳回答

糟糕的小伙

发嗲的音响

2026-04-07 01:54:40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要加班工资并无两年之限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拼搏的哈密瓜,数据线
    回复
    2026-04-07 01:54:40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要加班工资并无两年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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