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道受侵害之日应当知道”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到底什么区别

司法 时间:2026-06-05 20:27:24 阅读:2651
刚又看了下劳动法,那个“从知道受侵害之日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到底什么区别啊 我的是07年11月份收的押金,但合同是08年1月份签的。,应该怎么算呢 从收取押金到现在都半年了,。收取押金我应当知道受到侵害啊,但为了工作也不能说的啊。 现在我想辞职了,但老板不让走,这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吗? 我这个怎么算劳动仲裁时效呢?我这个时效过了吗,去申请仲裁胜算大吗?我只要求取消合同,并退还押金和工资

最佳回答

碧蓝的电灯胆

威武的钻石

2026-06-05 20:27:24

你的劳动仲裁没有超过时效,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委应该支持你的仲裁请求。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敏感的绿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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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5 20:27:24

    你的劳动仲裁没有超过时效,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委应该支持你的仲裁请求。

  • 幽默的萝莉
    回复
    2026-06-05 20:27:24

    这个就够了。

  • 甜甜的万宝路
    回复
    2026-06-05 20:27:24

    谢谢回答,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呢??我现在手上只有合同和押金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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