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道受侵害之日应当知道”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到底什么区别
刚又看了下劳动法,那个“从知道受侵害之日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到底什么区别啊
我的是07年11月份收的押金,但合同是08年1月份签的。,应该怎么算呢
从收取押金到现在都半年了,。收取押金我应当知道受到侵害啊,但为了工作也不能说的啊。
现在我想辞职了,但老板不让走,这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吗?
我这个怎么算劳动仲裁时效呢?我这个时效过了吗,去申请仲裁胜算大吗?我只要求取消合同,并退还押金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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