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后租住公房收回纠纷
我于2000年工作,单位分配一套公房租住。未签订租房协议。4年后因故调离,继续租住该公房,并缴纳租金等各项费用。现单位要强行收回住房。咨询过房改办,说是当前承租人有权续租。 请问我这种情况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另外
按照2000年5月8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文件规定,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按照规定,除不宜出售的以外(房改政策明确划定了范围),要求向有购房意愿的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这项规定是否适用于2000年以后的公房?
如果要诉讼的话,代理这类案件,大约费用是多少,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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