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问题请教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34:49 阅读:3496
我和太太去年买的房子,名字是我岳母的名字,但是房子的首期和贷款都是由我们夫妻俩提供的。为了防止将来离婚或者妻子有什么意外,岳母不把房子还给我们(因为我太太还有两个弟弟),与妻子家人商量一下。我们签了如下的协议(没有做公证),请高人看看这样的协议怎么样,以后如果万一打官司,能否据此将房产判给我呢,谢谢! 协议 位于×××的房产,目前房产证名字为×××,但该房产由女儿×××和女婿×××出资购买,其产权仍属于女儿×××和女婿×××所有。与该房产相关的所有事情由女儿×××和女婿×××负责处理 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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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的山水

悦耳的月饼

2026-03-29 23:34:49

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以产权登记为依据确定。应当进行过户。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发嗲的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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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34:49

    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以产权登记为依据确定。应当进行过户。

  • 单纯的飞机
    回复
    2026-03-29 23:34:49

    最好过户,否者会发生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不过,这个协议这样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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