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工应该这样吗
各位律师:我们是一银行的短期合同工,在该银行上班已经有2年半还多的时间了,自2005年9月以来,与该银行签定了两次合同,期限都是一年,最后一次签定合同的时间是2007年1月1日,到期时间应该是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该银行一直都没有喊我们继续签定合同的事情,但在08年3月12日这天却把我们召集起来,要求解除合同,交给一家人才公司来管理,然后与这家人才公司签定新的合同之后,由这家人才公司派遣到这家银行,才能继续上班。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们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我们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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