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手,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定义
我们有限公司负责人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分6次挪用公司资金(每次挪用数额从3到5万元不等)用于投资开办其个人私营公司,总计人民币金额约20余万。但是他每挪用一次都归还了上一次的,这里面有三个月内归还的也有三个月外归还的。最终挪用资金的数额是应该累计计算还是应当按照除去归还后的实际数额计算?3到5万元的数额算巨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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