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离婚房产分配问题
1. 我于1999年12月购得商品房一套,价值97000元,在200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在2002年6月1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姓名为我本人,在我办理这本产权时,向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料为我本人未婚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等,并没有提供配偶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及结婚证。在原始资料上没有房产共有人,只有房产所有权人,此房现价值人民币30万元,本人现已提出离婚,请问法院对该房产的判决时,我配偶能分得该房产吗?能把此房产判决于我吗?
2. 婚后购得住宅房屋一套,现该房已出售给他人,所得房款18万元,房款被我本人提走,有提取现金的银行记录,至现在已有10个月,现我向法院提出离婚,我配偶要对当初的18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我无法提供18万元的去向,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当时夫妻双方均到房产交易中心签名交易的)
麻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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