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顾客参加保险

司法 时间:2026-03-30 08:20:11 阅读:8237
我在一货运公司托运了一批货物,货运单上有关索赔的条款原文如下: “请顾客参加保险。未参加保险者,发生货损、货差按运费的5-10倍赔偿。值相关价值证明赔偿。无价值证明者,按运费的5-10倍赔偿。” 我的该批货物有代收货款,并在运单上明确注明了金额。现承运方称货物丢失,但以我未保险及行业惯例为由只承认与代收货款相差极大的赔偿金额。 我认为承运方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是运单为格式合同;其次承运方未尽到提示义务或运单上的提示不明确;第三,对方对有代收货款的运单的签章已经认可了货物的价值并使运单转化为有价票据,因为正常情况下执该运单可直接在承运方兑换现金。 请问:我的分析对否?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taoqinglin01 于 2007-9-7 02:54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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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玩的书本

坦率的荷花

2026-03-30 08:20:11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货物价值的相应赔偿。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愉快的火车
    回复
    2026-03-30 08:20:11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货物价值的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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