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是北京的。 我今年52岁。我于1999年从一个国有企业调到另一个国有企业,在原来的企业曾经签订的无固定劳动合同,在现在的企业签订的10年的劳动合同。与现在企业的合同到2009年就到期了,届时我将54岁。但到期的时候我与现在企业的劳动合同年限也够10年了。 那么我这种情况,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可以要求续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中的 “应当”是不是也可以理解成企业可以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届时我要求续签固定合同,企业应当,但不再续签是不是合理?因为应当这个词不是强制性的,对么? 如果企业到合同到期的时候通知我不再续签,我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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