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男方家要求我返还2万元钱,我是否应该返还
事发地点:山东东营
我于2007年4月3日和男方领取结婚证书,婚礼定在9月份,男方家在领证之前没有给订婚的礼金。4月26日男方的母亲以我的名字存了一张4万8千元的存折,要我用于买衣服首饰等花费,现还剩2万元。
因为男方提出要求我家给他买价值2万元的钻戒我母亲拒绝,所以男方提出离婚。给我买的首饰已拿回,还要求我返还2万元钱,我是否应该返还?假如我已经把这2万元钱花光,离婚时我是否应该赔偿男方? 给我买的首饰他是否有权利拿回?我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补偿??谢谢律师的帮助
最佳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们双方未共同生活,或男方因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在提出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你已购的首饰和剩余的2万元钱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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