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知识产权律师胡少波:提供一个问题供各位同仁讨论: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25:55 阅读:9795
案情简介:此案件是本律师亲自经办的一个案件,本律师代理汕头C公司 汕头A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B公司和汕头C公司商标侵权。广州B公司是汕头C公司的销售商。 汕头A公司在一审立案的同时,申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广州B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了广州B公司20万人民币的银行存款。 汕头C公司就此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汕头C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汕头C公司就此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诉。 在汕头C公司就此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诉以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就此上诉组成合议庭期间,汕头A公司和汕头C公司达成庭外和解。 请问在此期间: 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根据汕头A公司的申请,裁定解除对广州B公司的财产保全?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根据汕头A公司的申请,裁定准许原告汕头A公司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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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秀的斑马

迷人的故事

2026-03-31 20:25:55

本人认为可以。因为是越秀区法院接受的诉状,进行 的财产保全,其应当 有权裁定准诉原告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雪白的奇迹
    回复
    2026-03-31 20:25:55

    本人认为可以。因为是越秀区法院接受的诉状,进行 的财产保全,其应当 有权裁定准诉原告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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