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咨询
目前本人在南昌市一家外企工作,担任一名部门经理;家庭现在广东,目前夫妻两地分居;因此,基本上每个月都要回广东一次。由于爱人将要生小孩,家里目前缺人照顾,因此本人需要增加回去的频次以帮助照顾爱人。
2005年初和企业签劳动合同时,上面注明了为“不定时工作制”。由于工作原因,我们基本上每天下午或晚上都要加班一个小时以上至几个小时之间,而平时白天的工作时间都是8小时的;老板也不允许我们平时晚上加班后,第二天可以晚来一点上班的。 按照公司《员工手册》,主管及经理级员工每年有10天带薪假期,每服务多一年,增加一天,上限为每年15天带薪假期;
请问:我可以向老板提出每周超出40个小时这部分的加班时间转为带薪休假或调休吗?这部分是否不应该计入《员工手册》每年规定的那10天带薪假期?
请哪位法律顾问能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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