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0:33 阅读:3600
我们是在一间广州市外企工作的员工,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按标准工时来算工资的. 我们公司实行3班倒工作制,每星期上6天班,每天工作8小时15分钟.(注:15分钟为交接班时间),按正常情况我们不存在每天加点1.33小时,但公司为了逃避支付我们休息日(可否理解为第六个工作日或星期六,日)200%加班费,它把我们的工作时间拆分为每天上6.67个小时.之后再加1.33个小时的加班.一天共计工作8小时.但是我们的排班表是没有注明每个班上6.67小时的,都是每个班8小时15分钟.而且也没有公司文件说明我们要每天加班1.33小时这个情况,(考勤卡上也没有分开打) 问题是后面的1.33小时,是按什么工时来算工资.是按劳动法41条1.5倍算,还是按劳动法44条2倍计算. 我与90%的同事都认为公司是违法的.我们的观点是:我们合同是标准工作制,入职以来从来不存在每天加班1.33小时这个情况,也不可能某天只上6.67小时班.公司只不过是把其中一天休息日平均到每天的工作日上.变相看起来是每天都是在加班,而逃避法律规定的200%加班工资,而只按综合工时制计算150%的加班工资,但公司又不能提供综合工时制的审批文件.(在这问题我们亲自咨询过海珠.开发区,白云劳动局.都认为公司是违法的) 但公司的高层说他们也咨询过劳动仲裁人士这样做并没有违法,要我们相信她,而且以后会完善制度,及申请综合工时制等等.而且也不怕我们去告她. 现请各位精通劳动法的人员帮忙解答一下: (1)公司这种做法违不违法,还是说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是并没有违法? (2)我们交接班的15分钟是否算工作时间,应否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法是不是也有灰色地带,为什么每个人解答都不同? (4)我们应否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追讨多年来克扣了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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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情的咖啡

幸福的飞鸟

2026-03-30 03:00:33

公司行为违法,应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其余时间应算加班。——洛阳律师方西乾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靓丽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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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0:33

    公司行为违法,应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其余时间应算加班。——洛阳律师方西乾

  • 怕黑的鸡
    回复
    2026-03-30 03:00:33

    法律有真空地带,但一切要讲究证据。如果你的主张有道理,有证据支持,仲裁或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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