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13:27 阅读:1492
我想了解下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方面的问题。虚拟案例如下: 甲(男)乙结婚后不久,乙被精神病医院诊断患上“双相障碍”,住院后病情好转出院,但不久又再次发病,此后一直靠吃药调节。甲再次提出离婚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乙称自己当时患有妄想症,也并未阅读《离婚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乙离婚后无房无钱。乙父代乙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乙的律师称:民政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乙当时精神疾病还没有痊愈,还在服药治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她当时缺乏认知能力,且离婚协议书显示公平,民政局作为专门机构,却没看出来。 ——民政局辩称:他们对离婚协议的审查范围是双方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有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这一点上,他们已尽到了法定义务,即使那份协议显失公平,但只要是当事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现,也没有违法违规,就无权干涉。且乙在整个过程中表现正常,亲属也未通知其患有精神病。 !我想问:甲乙协议离婚,从形式上看,两人是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但乙当时(后经鉴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的离婚行为是在不能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局不应给与办理。但该条例十三条也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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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的冬日

朴素的路人

2026-03-30 01:13:2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进行。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无情的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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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3:2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进行。

  • 谨慎的黑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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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3:27

    只限形式审查。限制行为能力,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才知道,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不可能有此义务也无能力进行监控。如果当事人认为此违反,可以申请撤销。

  • 感动的煎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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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3:27

    本人有代理的该类案件的3个案例

  • 土豪的钢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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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3:27

    同意朱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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