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药费凭据丢失后补的问题
我是住院病人,每月在医院中期结帐后拿着药费单去单位报销。但是由于单位问题造成报销延缓,我6~7月的药费单丢失了。虽然单子是我个人弄丢的,但是因为单位无礼不报销在先。
现在单位说要报销,给我们开了封介绍信。我拿到医院,院方财会在介绍信后面把药费款项抄了一遍并加印,说每个弄丢凭据的病人都是这样补的。而这样的凭据拿回我的单位后领导坚持说无法走账。请问我领导这样说是否有道理?谢谢律师
最佳回答
那就是说我拿着这份背面有医院印章的介绍信是可以的了?请问与此有关的法律条文在哪里能找到?拜谢!: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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