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房人的“土地补偿费”擅自封门,应不应该
我父母在2002年购买了位于利川市和平路上的一套房子(属于关东村8组),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只有购买时交税的“契约”以及原房主的“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购买合同。
前几天收到了村里发来的通知。要求在11月15日-12月15日带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到村里交纳“土地补偿费”。11月29日晚小队组长刘某来通知时,因父亲认为在买房是已经完税了。不需要在交这些费用,便未交。
11月30日下午两点左右,刘某纠集多人并拉了一车砖砌在房屋前,将屋前围住,只留屋左一小口让人进出。
1:村里收取“土地补偿费”是否合法,而且据刘某说房子买卖一次就要收取一次。
2:刘某在11月15日的期限以前采取封门的措施是否违法。
3:村组干部是否有执行封门措施的权利。
4:要将原房主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办为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手续,是不是非得向村里交了“土地补偿费”了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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