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劳动法企业法的帮帮我,急
我于97年进入省电子工业集团公司(简称集团)下属一间公司(A公司,国营,法人代表为集团指定)工作。A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合同,没有缴社保。2004年A公司改制,成立B公司。B公司仍属集团下属企业。原A公司虽保留但退出实际生产经营,只负责退休工人及原有宿舍区的管理。B公司2004年成立后仍然没有签合同缴社保。我现在欲就此问题訢诸法律,要求97年至今经济补偿金及社保的相关补偿。
现在问题是我要以哪个目标为请诉求对象?集团还是B公司?或者三者全部?现在能证明我工作时间的一些证物基本上是以B公司的名义(如签到的磁卡),这会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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