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

司法 时间:2026-03-31 22:21:34 阅读:1687
2002年我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该公司未取得预售方许可证。2006年初该公司以未取得预售方许可证为由在开发区法院起诉我,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案件移交东港区法院。但因东港区法院一直未受到诉讼费一直没有开庭审理。2006年4月,该公司取得了预售方许可证,我得知后在中院以请求履行合同为由起诉了该公司。后在庭审中该公司提出有关该合同的效力正在认定之中,随后中院中止了该案的审理。将该公司起诉我的案子提到了中院审理。请问:如何来认定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该公司如提出他们在开发区法院起诉前未取得预售方许可证,在中院的起诉是开发区法院起诉的延续,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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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乌龟

怕孤独的小馒头

2026-03-31 22:21:34

现在关键问题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目前看来是中院合并审理。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傲娇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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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2:21:34

    现在关键问题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目前看来是中院合并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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