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犯罪追诉期延长的讨论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关于“逃避侦查或审判”个人有不同的看法。“逃避”是否当界定为一种积极、主动、对抗司法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正常外出,并未隐瞒姓名和住所,是否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或者追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人进行过任何调查询问,最终时效期限超过,这种情况,犯罪人只是未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没有采取积极的逃避行为,是否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
案例:路人甲将路人乙杀害后抛入深井中,案发19年后路人乙尸体被发现,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路人甲正常外出,并未隐瞒姓名和住所,且公安机关并未向其进行调查询问。2年后(即案发后21年),路人甲杀人一事被举报。问,此案件是否适用追诉时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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